重申本府辦理「臺中市住商節電補助計畫」相關節電設備汰換補助申請一案,請相關單位確依規定辦理,避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本府近期接獲部份民眾反映,有不肖廠商假借本府名義代辦辦公室燈具或地下室停車場燈具申請,游說管委會委託其代為將社區既有LED燈具無償更換為LED燈具,宣稱只要經由其代辦即可免1/2自籌款,完全免費或有偽造合格節能標章等,上述行為,業已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
本府從未委託廠商到各管委會、機關學校、服務業推銷,請各申請單位確依本計畫申辦節能汰換補助,不要聽信不肖廠商,若經檢調單位查有相關偽造申請文件、以少報多等不實申請補助情事者,除追繳補助金外,本府也將依法究辦,相關刑責如下:
-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依據本計畫規定,補助對象包含政府機關、學校、服務業、集合住宅(含住商大樓),每具最高補助1/2費用,申請補助需自行負擔1/2裝設費用,請申請單位確依規定辦理,避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