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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市場攤鋪位可否承租、轉租、分租、轉讓、買賣?

Q:建國市場攤鋪位可否承租、轉租、分租、轉讓、買賣?
A:
一、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申請攤(鋪)位,除經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戶一攤(鋪)位為原則。經核准使用公有市場攤(鋪)位後,應自行經營,不得轉租或分租,非滿二年不得轉讓。
二、原建國市場1樓及建國臨時市場既有攤商搬遷至新市場,限於空間限制及維持市場服務品質,已無法再新增攤位,如有空攤,會依相關規定將空攤招租資訊公告,以公開公平方式招租。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6-09-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 點閱次數: 4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