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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集中區的申請是否有期限?

Q:攤販集中區的申請是否有期限?
A:
一、考量道路型因佔用道路營業,造成用路人的權益受損,故希望攤販盡快提出申請,在市府各機關監督輔導及攤販的自律下,減輕營業時對周邊環境的危害,道路型攤販集中區的申請僅有3年期限,亦即自治條例施行(105年6月21日前)之次日起3年內仍未提出(108年6月21日前),市府經發局將不再受理審查。
二、路外型攤販集中區因非使用道路,故自治條例無規範期間,任何時間均可提出申請。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7-11
  • 發布日期: 2016-07-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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