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務簡介:
(一)毗連非都市土地:工業區以外之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
經依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規定,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
,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二)包圍及夾雜:
(1) 工業區以外位於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為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
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得合併供工業使用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2) 工業區以外為原編定公告之丁種建築用地所包圍或夾雜土地,其面積未達二公頃,
經工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適宜作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投資事業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二、相關法規:
(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32、33條
(二) 產業創新條例65、66條。
(三)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